车祸十级伤残赔付_ 吴忠一年轻男子遭遇车祸致10级伤残,6岁女儿该怎么办?

年轻父亲遭遇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等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应受到法律保护外,能否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向肇事方主张抚养费?本案告诉你,答案是肯定的。

车祸十级伤残赔付

(网络图片)

2018年6月7日11点半,家住吴忠市利通区的侯某骑摩托车去学校接6岁的女儿,当其行驶到清宁街水岸帝景东门口时,刘某驾驶一辆轿车经过此处,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径直撞向侯某骑行的摩托车,猝不及防的侯某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侯某左侧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某家属多次向刘某索赔,但刘某答复,“我的车有保险,而且是全险,你去找保险公司去”。保险公司给侯某的理赔方案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万多元,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后期如果再产生任何费用,保险公司不再赔付。侯某想到与妻子共同抚养的女儿年龄幼小,家里的经济困难,想让保险公司再赔偿一部分女儿的生活费了结此案。但保险公司理赔员告诉他,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侯某委托后,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了研讨。根据侯某提供的材料,鉴定专员初步判断侯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可以争取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部分赔偿。经鉴定机构鉴定,侯某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程度。

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办案律师考虑到侯某家里的境况,决定先和保险公司调解处理此案,让侯某尽快拿上赔偿款。确定案件的处理方案后,办案律师指导侯某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同意对照正常标准的一半赔偿侯某伤残赔偿金,赔偿数额在原来4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了近3万元,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是不予赔偿。

此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赔偿?事实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伤残等级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评价其收入减少的标准和参数,而这必须以受害人伤残的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导致的是抽象评价未来损失的减少。在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不仅要依据伤残等级,还要依据受害人的工作性质(复杂程度)、伤残部位等因素综合考虑。

由于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侯某女儿的抚养费,办案律师经与侯某协商,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以最大限度维护侯某的应得利益。案件诉至法院之后,办案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案件的相关情况,庭审中保险公司不认可侯某的伤残级别,提出要重新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选择了一家鉴定机构,重新对侯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但没想到此次鉴定机构做出的二次鉴定结果,确定侯某确实达到十级伤残的程度,维持了首次鉴定的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车祸十级伤残赔付

通过办案律师的努力,侯某不仅拿到了5.8万余元的伤残赔偿金,还依法按照上一年度吴忠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0%(十级伤残系数),为6岁女儿争取到了应由本人负责抚养至18岁的部分抚养费1.2万多元,还争取到了同时保留了后续治疗费的诉讼权利,侯某做完二次手术后还可以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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