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里刚有人说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他们公司规定,员工迟到早退罚款100元。可一旦迟到,员工都选择请事假不来上班。
做HR的,只看到这一句户,就知道其中的“可笑点”在哪了。
员工做出这种选择,只能说制度就是无效的。而“无效”不是制度本身无效,而是制度体制的无效。
首先一点,迟到早退罚款,是很常见的一种处罚手段,这一点并没什么不妥。
每家公司对于员工的迟到和早退,必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一般来说也主要是罚钱。
像我们公司,对于迟到处罚来说,普通员工当月第一次罚款50元,从第二次开始每次100元。
管理层员工,第一次罚款100元。从第二次开始每次200元。
所以,单从这种管理的制度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员工之所以选择请事假来逃避迟到早退的罚款,是因为那样“更便宜”。
现在,员工为了逃避迟到早退的惩罚,宁愿选择请事假不来公司。这就说明,公司对这两种离岗情况的制度安排,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也就是说,员工如果当天请事假不来,扣除当日的工资额度,实际上是小于罚款100元的。
这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妥,甚至对他还有利。
一来,请事假当天可以不上班,而迟到早退依然需要当天上班。
二来,请事假扣除的工资比迟到早退罚款还要少,同时,请事假还不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这样一举两得的好事,为什么不选择呢?
那么,为了让公司的制度能够很好地执行下去,想要做出改善,就要从大的框架上面作出调整。公司至少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改善:
1、根据员工工资,对早退迟到的处罚做出相应的调整。
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员工迟到早退的处罚金额,比请事假的损失要小。
这样员工才不会选择以请事假的方式,来逃避惩罚。
2、对于迟到早退作出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员工在多长时间内迟到或早退算作迟到和早退。超过相应的时间限制,则算旷工,列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比如,公司可以设置半小时内迟到,算迟到和早退。超过半小时,又在一小时内,则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扣除全天的工资。
3、把迟到早退、旷工和员工绩效挂钩。
为了规避员工张空子,那么迟到早退,就应该和员工绩效挂钩。超过多少次则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甚至规定绩效等级评价不能高于多少。
同时,对于事假也应该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范围。超过多长时间的事假也会影响员工的绩效。
只有从单个的管理制度,扩充到整个的管理体系,让每一个环节都环环相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员工钻空子的可能。
这样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而言才是行之有效的。
记住了,管理,并不是一件“不费脑子”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