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_ 省检察院民事抗诉助力国家收回土地出让延迟付款违约金_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抗诉

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后,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由400余万元,增加至3500余万元。

近日,在一起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中,西安市、陕西省两级检察机关接力监督,自然资源管理机关依法维权,帮助国家收回了延迟支付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3500余万元。

2014年5月29日,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竞得西安市东郊一块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并与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总价5520万元,并约定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一次交清,未按时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的1‰向国土部门缴纳违约金。当日,某公司向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纳了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余下2520万元未缴纳。经多次催告无效后, 2017年1月,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余欠土地出让金和延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违约金明显高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土地出让金2520万元,对延迟支付该款产生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较普通民事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一审法院按照普通民事合同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将案件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也符合国家对国有土地交易市场作出的相关政策性规定。考虑到违约金条款内容的法定性、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以及行政管理的强制性等因素,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在无特殊情形下不应当调减。为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2019年11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判令某公司向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所欠土地出让金252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3日至2018年6月5日按照日1‰计算的延迟付款违约金。至此,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被依法全部收回。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