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3Q战争”。最近,另一家家用电器巨头格兰仕指责天猫迫使企业“在天猫和多多之间做出选择”。此外,麦蒂和JD.com一年到头都“打得火热”。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白热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交易限制越来越正常,给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重大影响。然而,无论是在法律领域还是在经济领域,对限制交易违法性的理解都是有争议的,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诸多困难。
这一局面有望迎来突破从9月1日起,三部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等配套法规开始实施。其中,对互联网产业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即市场支配地位等作了特别规定。“这是一个更为详细的规定,旨在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帮助判断它是否拥有市场主导地位”北京史飞律师事务所常务合伙人周兆峰解释道
199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震国表示,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加关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和研究。考虑到互联网和其他新经济形式的特殊性,《暂行规定》对确定市场主导地位的考虑因素逐一进行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互联网和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导地位的考虑因素
具体而言,《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互联网等新经济形式的经营者在市场中具有主导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的竞争特征、商业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征、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相关市场中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等因素。在市场份额确定指标方面,《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相关市场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其他指标的比例。
现行《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然而,目前难以应用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互联网平台的性质是否是单一市场,二是难以确定市场的主导地位。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副教授认为,在讨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或电子商务法之前,必须明确平台的性质。如果平台被定义为单一市场,平台和市场相交,甚至完全覆盖市场,平台就是单一市场。此时,确定平台具有优势地位甚至是支配地位,按照反垄断法处理没有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平台与市场重叠,它们的市场份额无法判断,也无法判断这个平台在其子市场的市场份额。此时,反垄断法无法适用。
的周兆峰表示,《暂行规定》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有助于判断他们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初的《反垄断法》是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反垄断法》第19条的推定规定,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则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一些互联网平台来说,这实际上非常容易实现。当前的变化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包容性和审慎性,明确了“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
“‘二合一’行为是由于平台竞争而产生和发酵的。网络经济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监管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徐世英说事实上,近年来,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互联网平台的“两个选择,一个选择”等恶性竞争。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方面签订独家服务提供合同,以确保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在周兆峰看来,这些对网络经济的担忧是好的,但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应该谨慎进行。互联网行业变化太快,过度干预的成本相对较高。找不到合适的时间也可能影响市场活力。建议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引等形式。只有在时机成熟、经验可以总结的情况下,才能将其纳入立法。
吴震国还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互联网等新的经济形式。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性和审慎性原则,依法在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
北京商报记者实习生记者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