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0月23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和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成员单位召开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联合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全覆盖
《补充规定》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严格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房产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许可证管理,妥善解决无照机构现有业务,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的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稳定运行,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
根据该文件,本条例发布后继续开展住房财产担保业务的住房财产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督要求
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条例发布后开展房产担保业务,应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性安排
信用增级公司开展债券发行担保和担保业务,由债券市场管理部统筹管理。同时,按照《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其相关业务的监管
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者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现有存量业务应当妥善解决;确需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于违规经营、严重侵犯消费者(被担保者)合法权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向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对没有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并妥善解决现有业务。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文件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融资性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标明“融资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字样;未持有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标明融资性担保字样。
/北京青年报记者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