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最近报道,公安部将推进一系列重要立法项目,包括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将行政拘留的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似乎降低了行政拘留的年龄,既有反对意见,也有支持意见。从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的修订相比降低了公民限制行为的能力的观点来看, 行政拘留的年龄较低且合理:< p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公民,其主要生活来源是自己的劳动收入,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12条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或者经其同意。10岁以下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民事活动中代表他。从民法一般原则的上述规定来看,公民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是10岁,10岁以下的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限制行为能力至少为10岁,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适应能力和自立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世界上所有国家公民的最低能力在俄罗斯和越南为6岁,在德国和台湾为7岁。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应代表或批准和批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但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粹有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20条规定:"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代表他们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经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21条第2款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行政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行政拘留处罚。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拘留年龄低2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日期为2012年10月26日。该法颁布实施时,《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为10年。《民法通则》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法律规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为8岁,下限为2岁。《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从效力的角度看,《民法通则》应规定8岁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因此,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