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除了建议加强对投标的监督外,还涉及到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以及招标人主要责任的落实。
1、缩小招标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降低招标水平,根据合同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商独立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该项目社会投资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承包方式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投资应当依法决定2年,修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提高工程进度款比例下限,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进行结算
3、落实招标人的主要责任工程招标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应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式。
4年,全面实施全过程电子招标,远程评标
5、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严禁打着信用评估的幌子进行地方保护
6、加强合同履行监督
履约应包括在信用评价中,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中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保证履约。情节严重的,如围标或串通投标,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将其从市场上清除。7年,建立评审专家的评审和回避机制,对不称职或有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年第19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1。巩固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
(1)落实招标人的主要责任项目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当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项目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法、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巩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要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集中建设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管理,建立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性选择企业实施建设模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专业管理水平
2、优化评标方法
(3)缩小投标范围社会投资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承包方式,社会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确定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的方式,降低招标水平。根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总承包单位应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4)探索推进评估的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确定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围绕优质发展的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价因素,就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控制能力等因素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并向招标人推荐3-5名未排序的候选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招标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和技术建议选择最佳投标人,实现招标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结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5)全面实施电子招标全面实施电子招标交易流程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公开招标活动信息化积极创新电子行政监督。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实现与本地区电子行政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加快交易和监管数据的互联共享,增加国家建设市场监管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项目数据信息收集和共享。
(6)促进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应方面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固定计价方式,推动工程定额向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和指标指标的发布转变,推动建立工程材料、机械、劳动力和服务价格市场化的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价格形成;国际通行的招投标项目管理模式将推进工程造价全过程目标管理,引导签约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严格控制项目变更谈判,加强政府投资的有效控制。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修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提高工程进度款比例下限。
3、加强招标过程监督
(7)加强招标活动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招标投标事项的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施通知承诺制度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8)加强评标专家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督和抽取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评标专家监督职责建立评标专家的评审和回避机制,取消不称职或者有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的资格;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从重处罚。
(9)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信息主动报送和年度绩效公示制度,完善对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和评价,依法严格查处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信息,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建立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机制。
(10)加强合同履行监督为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局”联动,并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确保履约行为严格符合投标中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如围标或串通投标,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将其从市场上清除。
4、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11)加快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银行担保制度,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实施工程担保公司担保和工程担保保险。如果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还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应以高履约担保金额实施。
(12)增加信息披露公开招标的时间应缩短,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信息、不合格资格名单、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选择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应当在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标行政监督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13)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估,完善投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制度,严惩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促进信用评估结果在招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禁止假借信用评估实施地方保护
(14)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招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为规范投诉行为,投诉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和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支持材料以及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强化保障措施
(15)强化组织领导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招投标活动的实际问题。
(16)推进示范引领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和可复制的经验。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将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7)做宣传和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改革措施和成果,加强舆论引导,争取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公众意见,为招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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