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受理期限是多长?
仲裁委员会应如何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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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案件处理规则》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案件处理规则》第64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案件处理规则》第64条不仅规定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期限和一次性通知要求,还重申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期限和受理期限的起点
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做好审理准备,并将审理的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01.5日决定是否受理
本条重申立案期限为五日,自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即使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也必须在五天内完成立案程序,不得因涉案人员多、案件复杂而延长立案审查期限。
02。一次性通知的内容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通知内容不同。
●申请人要求仲裁委员会通知仲裁庭的组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在送达接受通知时一起。
●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委员会通知仲裁庭的组成、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时。
一次性通知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为防止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因等待时间过长而失去耐心和行为过激,本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给予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快速审查”以“优先权”,即缩短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和地点的时间,要求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后五日内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并没有减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如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一次性通知的形式:
一般为书面形式仲裁庭应当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的规定,将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采用汇总“给当事人的通知”的方式补充一次性通知
“对当事人的通知”可涵盖仲裁庭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据提交规则、证据质证和法庭陈述辩论的原则、调解规则、仲裁期限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仲裁程序将不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仲裁庭应在开庭五天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