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常某钢等11名被告人与恶有关的案件。 该院在审判现场旁听了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家属参加了审判。 同时,该院在诉讼服务厅门口的电子大画面同时播放审判画面,公开了审判的全过程。 ’”

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常某钢、常某飞、王某磊、吴某晓、崔某新、申某龙、吴某强、陈某、李某欢拿着机器集体殴打,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许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以集体殴打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因某钢、常某飞、崔某新、宋某山、李某波发生事故,擅自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挑衅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聚某钢,常某飞,用不到两年的暴力手段实施犯罪,不断殴打五人,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不要依法严惩

在审判中,各被告人承认起诉书上被起诉的基本犯罪事实,承认有罪判决。 法庭将选期判决此案。 (程志军冯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