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继续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合同到期,企业不再聘用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提出按无固定期法限合同补偿吗?案例解析:
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连续订阅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可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没有把握、放弃或者被放弃不能举证的,第三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都将丧失前述权利,所以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期满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意见:
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如果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除外,因此针对本案,最主要证明员工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自愿的;如无证据证明是不自愿的,期满后单位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