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约车的兴起,
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多了起来。
今天就为网友们整理了一个
现实生活中的网约车案例,
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张某系滴滴网约车平台的一名车主,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车辆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某天在载客的路上该车与前方一辆林肯车辆追尾,导致前车尾部毁损严重,后经交警认定张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林肯车主修车总计花费3万元,经评估鉴定车损为3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车损2000元,剩余车损2.8万元张某要求保险公司在50万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对此拒绝赔偿!
原因是:张某利用私家车开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本质上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进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张某却未通知保险人并变更保险类型,因此不予以赔偿。另外,在双方的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因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私家车跑“滴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林肯车主的车损(交强险车损赔偿限额为2000元)。对于交强险赔偿金额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张某利用私家车开网约车的行为,属于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并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因此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对于林肯车主的剩余28000元车损,只能由张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利用私家车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仍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利用私家车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可予以免赔。
敲重点
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车辆使用性质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营运,进而导致车辆风险显著增加。如网约车未变更保险类型且在在从事网约车的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是可以拒绝赔偿的。
因此,建议广大网约车车主,最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投保类型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出险后将面临商业险无法理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