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 家谱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84年10月8日,陆明(陆道龙父亲)、陆道龙向射阳县档案馆捐赠了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续修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1册,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1册,共9册,即陆道龙所称的老谱。

1991年9月1日,陆道龙编纂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12册,第 1--6册为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 7册为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 (续七),第8册为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第9册为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另3册为盐渎堂《陆氏宗谱》2册和《中华陆氏先祖轴》1册。2013年 1月28日,陆道龙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陆逵等人自2006年年底启动编纂《中华陆氏通鉴》,《中华陆氏通鉴》共5册,第1册为《陆氏源流考》、第2册为《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为《陆氏大统谱》、第4、5册为《盐城陆秀夫世家谱》。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中华陆氏通鉴》编委会成员167人,陆逵为编委会主任,陆体才为《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主编,其他陆逵为副主编。

陆道龙诉称:其是《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上述作品由陆道龙于1991年 9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1年9月2日在江苏省首次发表。陆逵在未经陆道龙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歪曲、篡改并大量剽窃了陆道龙拥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的内容后,于2009年编辑成书并定名为《中华陆氏通鉴》公开出版发行,截止起诉之日大约售出1500多套,且至今在售。陆道龙追加的陆逵陆体才、陆为洲、陆应虎、陆连华、陆维浪、陆海洋、陆琪、陆应铸、陆应祝,是侵权刊物第一次印刷版3、4、5册的主编和副主编,及第二次改版印刷《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上、下册)副主编。陆逵已经进行第三次印刷,虽未公开销售但已捐献给盐城市档案馆和陆公祠。故请求判令陆逵立即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6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庭审中,陆道龙认为,《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第1-7册、第9册是陆道龙于1982年-1984年间从老谱中整理出来的,第8册是陆道龙自己创作。《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6册内容与老谱的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的 6册内容无变化,第7册从17-33页增加了一代人内容,老谱中没有。陆道龙认为陆逵侵权的部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陆逵在《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中剽窃了其《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册、第2册中如下内容:第1册第2页《宋丞相长子繇叙世谱原》、5页《陆氏再续世谱原叙》、7页《陆氏三续世谱原叙》、15页《奉天承运》、21页《陆公秀夫遗照》、22页《繇公遗照》、23页计9幅陆氏历代遗照、第32页《景炎皇帝遗照》、第33页《奖谕文天祥诏》、《编正孝经刊误跋》、第34页《劝陈文龙书》、《丹阳馆记》、第35页《题鹤林寺诗》、《咏高祖忠烈公诗》、《咏曾祖存祀公诗》、《咏祖还乡公诗》至卷末;第2册第12页《请陆丞相谥议》、第15页《圣旨赐谥忠烈》。第二部分是陆逵在《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一书中窃用了陆道龙第7册和第8册“忠烈堂”字样,即窃用了陆道龙使用的“忠烈堂”堂号。

对涉案的《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的内容进行核对。经对比,《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 2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 1、2册内容一致,顺序一致。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中也有陆道龙诉称的陆逵侵权第一部分内容。不同之处为老谱是繁体字,《中华陆氏历代年谱 <陆氏宗谱>》第1、2册是简化字。《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册、第8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封面上使用的堂号均为“忠烈堂”。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陆道龙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陆道龙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著作权。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陆道龙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法院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查。虽然作品的创作对人类文化成果可以继承和借鉴,创作过程中也可以对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须在内容的表达形式上具有独到之处。

1.关于陆道龙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涉案的第1、2册是否享有著作权。经审查,陆道龙《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涉案第1、2册没有自己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所形成的相同的文字。故陆道龙《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陆道龙在《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8册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是否有独创性。堂号作为家族的徽号和别称,用在族谱上表明姓氏和族别,是对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个或若干个堂号。本案中“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老谱使用的堂号也为“忠烈堂”。 故“忠烈堂”堂号并不是陆道龙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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