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_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与用地标准,附申请样表_9*14农村宅基地建房图纸

官方文件丨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与用地标准(附申请样表)

以下内容出自《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

(一)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经嫁娶的,并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四)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为一户。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符合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宅基地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需拆除重建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建设规划或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建、迁建住房的;

(四)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租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城镇居民所使用的的宅基地不得申请改建;

(六)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处罚到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将原有住房转让给他人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本市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必须通过公开、有偿的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7人以上(含7人)的可增至180平方米;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7人以上(含7人)的可增至21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指主屋、附屋(单独的厨房、厕所等生活设施用房)以及主屋与附屋之间相连的过道或坪场所占用的面积。宅基地周围的菜地、绿化用地、晒场、农具存放间、粮食仓库、宽度在6米以内的农村道路及畜禽舍应按农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现状宅基地使用面积未超过法定面积的,无偿使用;超过法定面积,其超出面积实行有偿使用。

新增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上述标准,超过上述标准批准或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样表示例:

农村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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