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许多的债务人反映在电话中已经协商好了,但是债务人把协商的金额还进去后却还在一直催收的情况还在不断延续的发生,而我们发现这样的问题不仅仅出现在P2P网贷市场上而且还出现在银行的信用卡上,笔者认为:“口头约定”在我国的法律中同样具备法律的效益,如果债务人和P2P网贷平台及银行信用卡中心或者是催收机构在电话中进行的协商,而协商好后,债务人依据协商的金额还给P2P网贷平台及银行信用中心,那么协商的金额就是最终的还款金额,债务人在还给他们后,也就是债务人和银行信用卡及P2P网贷平台的债务已经结清。
而银行信用卡中心及P2P网贷平台在协商好的金额债务人还款后,继续催缴协商还款金额以外的款项是公然违背“口头约定”,根据我国法律上对于“口头约定”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而银行信用卡中心或者P2P网贷平台在和债务人进行协商中的“口头约定”的金额是具备法律效益的,所以债务人在还够“口头约定”的金额后就自动和银行信用卡及P2P网贷平台解除了债务关系,也就是说银行信用中心或P2P网贷平台还继续催缴“口头约定”的金额以外的款项是非法的骚扰行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而近日,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及P2P网贷市场的头部平台均出现这样的情况,而根据知名的普法媒体人徐亮表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这说明“口头约定或者协议”在我国法律上是具备法律效益的,银行信用卡中心或P2P网贷平台在和债务人进行电话协商已经形成了“口头约定或协议”,所以在债务人还清在电话中“口头约定或协议”的金额后,就自动解除了债务估计关系,而银行信用卡中心或P2P网贷平台在债务人解除债务关系后还继续催缴“口头约定或协议”以外的金额,很显然是不受到法律的支持的,这倒是很明显的“突出”了银行信用卡及P2P网贷平台违背“契约精神”是一种“失信”的行为。
不管是银行还是P2P网贷平台做出这样的事是在挑战公民对于银行或P2P网贷平台的“信任”,同样,他们这样的行为会导致公民对于的“信任危机”而流失大量的客户,所以,不管是银行还是P2P网贷平台都不应违背“契约精神”,这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