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39年佛朗哥建立威权政体以来,西班牙政府一向都是由佛朗哥直接任命而组成的,而由此构成的政府中,成员绝大多数是顽固的极右派分子,具有民主意识并致力于西班牙政治改革的开明分子很难被佛朗哥政府接纳并得到重用。

1976年,相继获得议会以及全民公投的通过的《政治改革法》中曾明确规定,西班牙实行由众议院与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众议员通过直接选举和秘密选举产生,参议员作为地区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参议员人数的十五分之一由国王任命。众议员和参议员的任期为4年,国王直接服从于人民的政治选择,并通过公民投票作出决定。此外,国家所有行政机关也必须服从公民投票的结果。

《政治改革法》颁布后,于1977年3月18日,苏亚雷斯政府颁布了《选举法》。在此次颁布的《选举法》中规定,众议院拥有350个议员,根据比例选举制选举产生,规定在每个选区至少获得3%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为众议员,并至少产生2名议员。参议员选举基本上根据《政治改革法》所规定的多数选举制。

同年6月,西班牙在经历了长期威权统治后终于顺利迎来首次民主选举,从而由西班牙人民自己推选出来的政党建立起了新政府。由此,西班牙确立起了较为民主、公正的选举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原先苏亚雷斯制定的选举计划可以切实落实。

1978年新宪法则进一步对《选举法》作出调整,规定:众议院议员至少拥有300名议员,最多不超过400名,通过普遍、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选举方式为比例选举制,即按各地区人口比例来确定众议员候选人名额,一般每市不少于两名。参议院作为地区代表院,则是每个省通过普遍、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选举出4名参议员,而休达和梅利利亚地区则各选2名参议员外。

此外,每个自治区在其地区内任命1名参议员,选民每达到100万人,则再增加1名参议员。但参议员和众议员任期仍为4年,因此每4年需举行一次选举。
此外,执政党首相也可以决定提前大选。凡获得合法地位的政党都有权参加选举,选举前需向全国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登记。此外,由于注册登记的政党数量繁多,因而规定,得不到3%选票的政党被认为失去进入议会的权力。同时,凡年满18岁的西班牙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后,西班牙都严格落实民主选举制度,由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依法选出新一届政府首相,从而组成政府执政。

民主选举制度确立后,西班牙民众可以自由行使政治权利表达自己的政治倾向,西班牙国内的一些重大政治问题才能够在选举代表制给予的权威之下得到较为恰当的处理。民主选举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民众与政府的联系,强化了民主政府的合法性。这是西班牙政治转型所获取的一个重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