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_ 律赔保案例 |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判定,不等同于保险公司理赔比例_2019年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并不代表“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你处理你车上的受伤人员,我处理我车上的受伤的人员”,毕竟双方车辆的损坏情况各有不同,双方车上的人员受伤情况也各不相同。今日小编就以律赔保接手的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9日,冯某为其自有车辆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全险”,即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身油漆单独损失险等7个险种。保险期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

2018年10月22日,冯某驾驶车辆与贾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贾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冯某车辆受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后冯某在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共花费27371元。

之后,冯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为由仅同意赔付修车费用的一半。冯某怒不可遏,委托律赔保向保险公司索要自己修车费用的全额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的矛盾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全额赔付修车费用。

保险公司称,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应该按50%来支付理赔款。

冯某及律赔保认为,道路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双方负同等责任是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而不是保险公司赔付比例的依据,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上并没有将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作为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也未尽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原告的损失。

律赔保解析

律赔保认为,首先,冯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冯某签发了保险单,二者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

其次,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公司辩称的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该计算方法实质上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

本案中,在保险公司向冯某签发的保单中,该计算方法规定在保险条款的赔偿处理部分,但是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已向冯某进行了提示或说明,故该含有实质性责任免除内容的赔偿计算方式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交警事故责任判定不等同于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的比例。

虽然原告冯某在事故中与对方车辆司机承担同等责任,但这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理赔义务的比例。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全部责任,可就损失按责任比例分别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此案例为诉讼判决案例,实际调解过程中,一般会按照约定俗成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如数额巨大,则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进行赔付。判决结果也根据受诉地法院实际裁判为准。

律赔保提醒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专业术语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甚熟悉,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解,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因此,要特别注意保险人是否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这可以充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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