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登报_ 有哪几种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是法院认可的?_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债权转让究竟如何通知债务人才算有效?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一、最高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在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二审案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东营水泥厂所拖欠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何荣兰,并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东营水泥厂及担保人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其依法享有东营水泥厂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后何荣兰向山东省高院起诉,请求东营水泥厂偿还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高院支持了何荣兰的诉讼请求,海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摘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其债权转让何荣兰后,双方共同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因法律法规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且山东法制报是在山东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债权人在该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海科公司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科公司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

 

 

二、法规指引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三、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形式

通过实务中的操作及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一)登报通知

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只要该报纸发行范围应当能够通知到相应的债务人,或者如果从结果来看,债务人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的效果,则认定为有效。

(二)债务人自身行为认可

债权转让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债权人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通知或其他形式。债务人以自身的行为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如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承诺还款期限等。

(三)快递方式通知

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只要该快递文件被签收则认为送达完成,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四)口头通知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宜口头告知债务人,而债务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的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五)起诉通知

债权受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并持有相应的债权凭证,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诉讼行为可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本期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常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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