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工作人员曾多次通知张某(男,洩湖镇人)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到,他却一直未去。12月2日,张某被蓝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经尿检,显示阴性。张某以为没事,正洋洋得意时,却被办案民警告知其要依法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张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被文姬路派出所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张某至今仍未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到,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12月2日,张某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我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这是继10月8日,蓝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依法强戒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张某安(三里镇人)后,我县的第二例同类案件!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戒毒条例》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正告各位瘾君子:
处于社区戒毒期内,但你若违反禁毒法及戒毒条例,即便查获时你未吸毒,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不按期报到的,公安机关依法照样能强戒你!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