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评估报告_ 杨丽玉:中小银行风险管控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封面专题_银行风险管理报告

银行风险评估报告

目前,我国中小银行整体运行平稳,发展态势良好。但受到机制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中小银行面临的风险形势仍然不容忽视。应认真分析制约中小银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照国际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方案。

中小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普惠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重要力量,在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对金融服务需求方面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银行发展高度重视,将支持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中小银行面临的风险形势

目前,我国中小银行整体运行平稳,发展态势良好。但受到机制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中小银行面临的风险形势仍然不容忽视。近期,包商银行被接管、一些中小银行延迟发布年报等事件发生后,中小银行板块曾经一度出现流动性紧张,进一步暴露出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过程中,风险管控能力相对薄弱的短板。虽然风险最终表现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特定风险领域,但要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应认真分析制约中小银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照国际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方案。总体上看,当前我国中小银行在风险管控方面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公司治理缺乏有效制衡。近年来,监管部门建立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风险监管框架,并开展了多次集中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中小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存在股权代持问题;关联交易管理粗放,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虚假出资、高额质押问题屡禁不止,股东个人利益与银行及客户利益出现背离;监事会作用发挥不足,对董事会及管理层难以形成有效制衡,内部人控制问题难以根治,甚至一些机构股权管理混乱,治理机制失效,“三会一层”形同虚设,风险不断积聚。

第二,市场定位背离初心本源。中小银行设立时大多有较为明确的市场定位,即服务地方经济,服务社区居民。但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前几年经济快速增长、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大环境下,一些中小银行偏离设立初心,选择规模至上的发展战略,热衷于跨区域设立机构,跨条线发展同业投资等“创新”业务。由于在扩张过程中,传统的风险管控体系未能实现同步“跨越”,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去杠杆与严监管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单一违约事件的发生极易引发风险蔓延。

第三,管控能力存在诸多短板。一些银行发展战略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内部管控尤其是风险控制系统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如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无法为各项业务发展提供强大支撑;业务发展仍然延续传统获客方式,效率低下且缺乏精准性;在业务准入和审查过程中片面关注资产负债率,流动性比率等静态指标,无法通过客户分析系统对客户实现精准画像;风险管理方面无法实现与客户自身系统的对接,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客户风险苗头,错过控制风险的最佳时机;风险处置方面没有实现与政府掌握的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导致无法掌握客户有效资产,覆盖风险敞口。

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

从各个国家银行业发展历程看,中小银行长期稳定发展,与实体经济实现共荣共生的例子并不鲜见,本文重点从如何加强风险管控的角度出发,对日本和德国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希望能对我国中小银行未来发展有所启发。

基于市场定位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明确的市场定位是银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门,风险管控机制、产品和服务策略等都需要围绕这一定位进行研究与布局。在这方面,日本和德国的做法有共性,但也各具特色。

日本中小银行多定位为深耕小微企业。日本的银行以培养小微企业而闻名。来自日本中小企业厅2018年版《中小企业白皮书》的调查显示,在日本的小微企业中,员工人数5人以下但有30年以上历史的小微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日本小微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主力银行制度,而这一制度得以成功的关键又在于地方银行(类似于我国的城商行)的积极参与。据了解,日本80%以上的小微企业都有自己的主力银行,而这些主力银行往往都是地方银行。在这一机制下,企业各项业务集中于主力银行,企业负责人积极主动向银行说明自身经营状况和面临的问题,银行能够及时准确提出解决方案,推荐适用产品或服务,助力企业实现良性发展。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易于建立较强的信任和合作关系,通过消除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风险防控成效得以提升。但考虑到培养小微企业的效率较低,如何选择适当的小微企业并建立合作关系对银行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银行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适应小微企业在财务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特点,为看得懂、做得好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业务。

德国中小银行多坚持区域发展。自18世纪晚期初创开始,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历程,德国储蓄银行集团已经逐渐演变发展成为德国最大的银行集团,与德国四分之三的企业有业务往来,占德国企业贷款总额的40%。其独特的优势在储蓄银行于以本地为基础的业务模式,以及其500多家成员机构(主要包括385家储蓄银行、5家州立银行、8家住房储蓄银行、1家资产管理公司、11家保险公司、55家风险投资公司、3家保理公司、7家融资租赁公司、1家金融科技公司等,其中,385家独立储蓄银行构成了集团的核心。)与强大的企业集团之间的密切合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储蓄银行只能在其所在行政区域经营。这一法律层面的明确限定,使得德国储蓄银行普遍以服务社区、致力于做本地客户的管家银行为发展宗旨。与日本经验类似,利用地缘、人缘的优势,经过长期的业务合作,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此外,与坚持发展传统存贷款业务的经营模式相适应,德国储蓄银行在风控体系方面也有独到之处:一方面,在贷前环节借助借款人行业准入要求(比如德国对面包房负责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全面高效评估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资质情况;另一方面,在贷后阶段,综合运用电话会议、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提高与客户的接触频度,在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的同时,有效降低成本支出。与此同时,德国法律关于储蓄银行须按商业原则运营但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规定,也为监事会和管理层树立长远的发展战略、构建稳健的风控体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按照制衡原则构建公司治理架构

自经合组织(OECD)于1999年出台《公司治理准则》以来,国际上关于商业银行应当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有很多讨论,并形成了包括巴塞尔委员会(BIS)《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等在内的诸多监管指引以及行业共识。虽然各国面临的市场环境以及银行规模存在很大差异,在实践中很难形成统一适用的细化标准,但在保持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各方权利有效制衡等方面的原则要求基本一致。以德国储蓄银行经验而言,既具备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典型的一面,也有其自身特点。典型的一面如银行设立监事会,代表股东和员工利益对银行业务、财务等重大决策行使监督职责,并具有人事、薪酬决定权。为确保银行履行公共服务社会责任,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当地行政区负责人兼任,其他监事会成员包括员工代表及外部监事。具有特色的是,为与“集中+分散”的“伞状”结构相适应,储蓄银行在集团层面搭建多种平台,为各地储蓄银行共享信息技术(IT)与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等资源提供便利;但每家储蓄银行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自主经营决策权,作为独立和分散的实体在市场上运作。

通过资源集成补齐金融科技短板

日本和德国经验均表明,坚持服务地方经济、专注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能够为中小银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中小银行可基于这一定位构建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但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且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中小银行同时面临客户需求日益多样化、风险管控形势复杂化的挑战。利用金融科技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持续实现安全稳健运行,单一中小银行往往力不从心。为此,明确的监管指引以及高效的资源集成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德国储蓄银行的经验看,该行一方面在集团层面建立了系统的数据管理体系,通过对各成员银行数据治理情况进行内部评级,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完整,并能够及时有效满足监管、审计、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该行在集团层面将原有的11家独立信息技术服务商整合成为1家金融信息科技公司,通过运营管理全球最大的分布式银行计算中心之一,统一为集团旗下的385家储蓄银行及其他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方面的全方位服务。其核心产品“银行全能解决方案”(OSPlus)能够支持所有业务流程,适用于网点、互联网、手机等各种渠道交互,极大降低了集团各成员机构自行开发和运营维护信息系统的成本。在为集团内数百家机构提供强大的信息技术服务、助力提升风险管控成效的同时,OSPlus系统也已成为德国储蓄银行集团以客户为本进行创新研发的主要平台,既可以为所有成员单位提供标准化服务,也可以根据单一成员单位的要求,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

启示与建议

虽然我国金融市场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与日本和德国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但日本和德国良好的经验与做法对于提升我国中小银行风险管控能力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加强监管引领,规范公司治理。随着《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等系列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框架进一步健全。近两年,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系列专项治理检查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问题银行的有序处置都是很好的例证。实践证明,在监管主导下,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加强公司治理顶层设计,是引导银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的治本之策。下一步,一方面应继续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特点,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框架,补齐制度短板;另一方面,要坚持强监管、严监管的监管导向,加强检查评估,加大问责力度,持续推动银行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引导中小银行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明晰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在风险防控方面的职责边界,确保各方有充足的资源、充分的信息、良好的意愿,积极参与到银行风险管控当中。结合我国中小银行实际,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真正发挥好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职能;二是如何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高级管理层及条线部门在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二,坚持回归本源,明确市场定位。国际和国内经验表明,风险管控有效性与银行规模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统计数据显示,虽然从面上看,我国中小银行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落后于同业平均水平,但从点上看,不同的中小银行在风险管控方面的表现则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就提升中小银行风险管控有效性这一课题而言,真正有益的做法是深入分析银行间出现上述差异的原因,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通过研究日本和德国同类银行做法,对照台州银行等国内同业实践,制定清晰明确的市场定位是商业银行构建有效风险管控体系的基本前提。就我国中小银行而言,现阶段应当认真落实中央回归本源的总体要求,彻底改变重规模轻管理的发展方式,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坚定服务地方经济,立足当地,聚焦民营、小微企业及社区居民的客户定位,调整优化风险管控机制,提供差异化、特色化产品服务,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对于现有资源难以准确计量管控的业务,则应审慎介入并制定明确的退出策略。

第三,创新开发思路,发展金融科技。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即使专注服务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中小银行同样需要拥抱金融科技,将最新信息技术成果融入风险管控体系当中,以便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更好满足客户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受到业务规模和财务资源等方面限制,与德国储蓄银行情况类似,我国中小银行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方面同样面临较大困难,单家银行资源投入与取得成效往往不相匹配。要解决这一问题,从国际、国内经验看,有两个路径可供选择。其一是参考德国储蓄银行模式,在不改变银行股权结构的前提下,由多个中小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金融科技开发公司,一方面,为出资银行集成开发核心系统及部分应用系统,并提供后续升级维护服务;另一方面,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出资银行的个性化开发需求。山东城商行联盟已经按照这一思路,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其二是南京银行和日照银行的合作模式,由一家规模较大的银行与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进行股权合作,在参股的同时,在核心系统及应用系统开发维护等方面为合作方提供积极支持。相比较而言,前一种模式更加可行,但要在更大范围内加以推广,仍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一是监管部门积极支持,明确金融科技公司的机构性质及基本监管要求,为这一模式制定清晰的监管框架;二是行业协会搭建平台,为成员银行沟通提供便利,并协助解决合作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三是中小银行主动参与,切实树立大局意识,力求做到合作共赢。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