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就是规矩,法律也是通过规定的权利来约束和规范公民的日常行为。
而我们中国更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规定了公民到底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的是什么样的义务,并不对不履行义务以为的行为予以支持。
法律更是维护我国安定的一个重要的“中央武器”,从古至今我国一直遵循的是五千年的文化历史和道德教育、这也是我们从小受到的九年义务教育所学习的一种的基本知识。
而现在,我们却看到P2P网贷市场及个人信贷催收市场利用违法的手段不断的挑战我国的法律底线,甚至一些个人信贷催收市场上的成员触犯了我国的《宪法》、《刑法》等对于我国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法律,而这种行为被我们称之为“非法催收”。
不管是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外催收机构还是P2P网贷平台的委外机构,首先他们是中国的公民,既然是中国的公民必须要遵守的是我国的法律,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他们利用各种非法的手段来威胁恐吓同为中国公民的债务人,而这种行为已经延伸的债务人亲属好友以及通讯录、通话记录里等这些完全与债务无关的人员,这些所谓的催收成员甚至在这些与债务无关的人员身上实施了非法的手段,比如:对于这些与债务无关人员的短信轰炸、手机号轰炸、被迫接受一些催收成员传播的淫秽信息等等“卑鄙无耻”的一种行为手段。
在这几年里,我们不断的普及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们也得到了支持,也得到了这些催收成员的反对,甚至在我们的文章下对于文章的作者进行威胁恐吓和辱骂,虽然他们对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名誉或人格”上的侮辱,但是我们依旧坚持下来为更多的读者去普及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或许是时间长了,我们对于一些催收使用的“非法手段”渐渐的麻木了,也慢慢懂得了法律上很多真正的含义,比如说这些不管是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外催收机构还是P2P网贷平台的催收机构,他们常态性的习惯吸引《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或者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等法律来指责债务人的行为,甚至有些平台还使用了刑法上的224条合同诈骗罪或者《关于惩戒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等法律来要挟债务人的行为。
但是不管是刑法的193条贷款诈骗罪还是224条的信用卡诈骗罪,最终的司法解释还是要经过法律来进行审理的,并不是一些所谓的律师和一些无良的催收、金融专家、理财网站等等所能左右的,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没有法院的审理和公平的判决,他们说的一切都是自己对债务人的恶意诽谤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他们对于债务人的人格权上的一种侵害。
这些催收总认为自己是得到了债务人的信息就可以对于债务人进行催收了,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我国对于个人信贷催收市场上的规定是什么样的,难道就是他们心里想的那么愚昧无知的一种想法吗?就算这些催收是合法的信贷催缴公司的一些成员,但是我国对于催收行也已经发布了《互联网催收公约》简称公约中有这很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自称P2P网贷平台有几家去遵守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这个“公约”的,要是笔者发布的这条公约的话,遇到了这样的一个情况确实是很“打脸”的,因为成立了金融协会,建立了整套的体制,还纳入了这么多的会员,最终自己的会员却无人去遵守自己发布的一些公约和条款,难道这还不够打脸的吗?
再者就是,我们看看现在的征信市场,目前征信问题成为了个人信贷催收市场上的主要“工具”,而这种工具却被他们拿来威胁债务人的“犯罪工具”,这些我们在债务人接到的一些所谓的律师函、起诉通知函、法务函等等伪造的文件中是都可以看得到的,大家觉得这似乎是没有错的,但是大家想过没有想过这些所谓的伪造文件是犯罪行为吗?
在我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我们对于发布这些文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查询,我们发现发布这些所谓的“函件”的律师事务所不仅仅有没有注册的,甚至还有“挂羊头买狗肉”的律师,但是我们这这些文件中看到的公章却是真真的,至于这个公章的真假笔者不说大家或许也能明白个一二。
而在我国法律上对于这些伪造的虚假东西不仅仅刑法上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也有相关的量刑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甚至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也有相关的规定,而我们看看现在的这个个人信贷催收市场真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场吗?
笔者可以这样说,不管是银行信用卡中心委外的催收机构还是P2P网贷平台的催收机构他们谁敢站出来说自己的委外催收机构是合规合法的,在对债务人或持卡人催收的过程中没有违规的行为,问题是大家都能看得到的,只是大家没有办法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说“NO”而已。
同时,我们更要看看那些所谓的地方金融协会的性质明明是“民间社会团体”,却装得像国家机关一样,而且在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实际运营的经营范围也是不一致的,主要的是作为一个“金融协会”这样的一个民间社会团体你最起码也要起到一点作用啊?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他们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起到的任何作用,反而看到更多的是他们的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这些P2P网贷平台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说白了就是自己给自己搞一个协会,最终监督的还是自己平台,这样大家是不是觉得很是可笑呢?
还有一些最可恨的一些催收成员,对债务人的父母还进行辱骂,甚至利用P2P网贷平台“盗取”的债务人手机相册里的照片来威胁债务人,更可气的是一些催收将债务人孩子的照片P到一些肮脏的图片上进行群发,他们的这种行为简直就像“有娘生,没娘养”的畜生所谓。
在我们发布的文章下面通常看到很多对真相不了解的评论者在恶意评论,虽然我们知道这些恶意评论的人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催收或者是出借人,但是还是有很多无辜的评论者在里面,他们由于对整个事件的不了解,被一些所谓的“无良”媒体的文章蒙蔽了双眼,但是大家想过没有,如果债务人遇到的这些经历,你们能接受的了,还是默默的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