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京接连发生高楼抛物事件!
今年6月,深圳一5岁男和妈妈走到一家水果店门口时,突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玻璃窗砸中,男孩当场倒地,后因伤势过重去世。

然而近日,悲剧再一次上演:
南京8岁男童高空抛物,正中10岁女童头部,女孩当场倒地,血流不止。
据当地附近的居民透露,楼下角落有个很大的垃圾堆,平常楼上就经常有人直接往下扔垃圾。
目前10岁女童仍在医院救治,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生命体征平稳。

短短数月,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再度引发大家对高空抛物这种“飞来横祸”的热烈讨论:人民日报发文宣传高空抛物的杀伤力。
不少律师更是表示,严重的高空抛物事故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对于抛物人不明确的,将由所有有可能是抛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担责任。
而不少网友对这种行为更是义愤填膺,纷纷要求高空抛物立法、入刑,加强对高空抛物事件的惩治力度。一时间,高空抛物在法律上如何监管、处罚来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一度登上热搜。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被最高人民法院“盖戳认定”
其实,我国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曾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更重新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要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清醒要从重处罚;
·对于高空坠物庚城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论处。

同时,网上不少法律人士也呼吁:对高层建筑的相关设施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尽可能防止高空坠物问题;同时加强对高空抛物法律法规及其危害的宣传和警示教育,消除侥幸心理和法律盲区。
对法律的无知和侥幸始终害人害己!
“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已经成了不少道路尤其是小区内的宣传标语。
但正如不少法律人士所言:高空抛物事件之所以屡次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少人对此抱有侥幸心理,总以为自己偶尔从高楼上抛下一两个小物件不会造成多严重的后果,甚至不知道这已经构成了犯罪!
这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无知和侥幸心理,终将成为害人害己的罪魁祸首。
不仅高空抛物如此,在合同纠纷中,同样如此: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判决赔偿方始终“赖账”推脱,不按判决规定支付赔偿金,以为只要拖着就没事儿。
事实上,我国法律规定,被赔偿方经法院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书后,可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当然,前提是你能否在合同纠纷中,充分提供有效的证据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就不得不提到电子合同在这方面的优势了:
安全可信的电子合同,不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且能够在合同纠纷中,出具由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必要时更可申请公证处的公正,以确保每一份电子合同的真实身份、签署内容等作为重要证据的合法性,保障签署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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