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
俗话说: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然而我们今天案件的当事人李某
不仅没有及时把钱还给自己的投资人康某
反而从康某那里骗来了钱
金额高达四百多万!
让我们一起走进这期的法院视点
骗人的合同“圈套”
虚构合同伪造印章
债主成了受害人
家住思明区的李某原是一位经营进口肉类产品的个体经营户,刚开始做生意的时候,李某因为资金问题,从康某那里借来一笔钱,用于周转。
事后,康某催促李某还钱,然而李某手头一直很紧张,迟迟都没有还上这笔钱。为了让康某不再催自己还钱,李某心生一计,想出了一个拖延还钱的“好办法”。
为了让康某信任自己,李某伪造了几个贸易公司的印章,虚构了进口冻品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协议等大量假合同,让康某以为自己真的在经营着高利润的业务,与康某签订虚构的委托代理协议。
在李某的不断诱惑下,康某那里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所谓的进口冻品业务经营,仅仅大半年的时间,康某就投资了一千八百多万元。
期间,为继续维持骗局,李某持续地向康某转来所谓经营所得的“利润”,达一千四百多万元,而康某也始终以为自己这源源不断地投入真的给自己铺出了一条财路,谁知李某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子。
综上,李某骗取康某钱款431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普法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
★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普通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均产生于行为之初,其犯罪的临界点都发生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实施之前。
2.主体不同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3.客体不同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如何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9.16
LAW
法官说法
针对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法官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做好预防措施:
✓核实合同相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者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多方搜集信息,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约能力方面的信息。
✓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尽管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不少隐蔽的合同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如几次交易后突然要求增加交易量、延长交付货物时间、对方人员提供的信息不符合、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
✓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抵押的情况,应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