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如果说不想给自己试用期内的员工来缴纳社保,那么作为企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应该如何来规避风险呢?这样的一个做法,我相信有很多企业都是这样做的,为什么呢?因为在试用期的员工相对来说它是比较不稳定的,因为不但是工作单位选择员工的过程,当然也是员工选择工作单位的过程,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所以说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在里面。
也就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很有可能在很大概率上是要离开自己的工作单位的,因为如果说不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可能不一定能够留在这样的工作单位来进行工作,因为毕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一些的。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作为工作单位来讲,它自然而然是不愿意在试用期内承担员工的个人社保。

因为毕竟如果说这个员工留不到工作单位的话,相对来说员工的用工成本势必会比较偏高,所以说很多企业单位都不愿意给试用期的员工来缴纳一份正常的社保待遇,那么怎么样去规避这个不缴纳社保待遇的情形呢?
因为严格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企业单位跟自身的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正常的去缴纳社保待遇,而且我们的劳动合同书的建立时间实际上是包括了试用期的时间的,所以说在试用期内应该来讲是要为员工正常的来缴纳社保的,所以说不缴纳社保的情形也是等同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很多企业单位的做法就是在试用期内不跟员工建立劳动合同,随时可以离职!当然这样的做法其实为什么能够进行下去呢,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员工本人,因为员工也是默许这样的做法的,因为本身作为员工来讲,他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选择单位的过程,如果说这个工作单位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可能也不愿意在这样的单位工作,所以说也不愿意把自己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来。

所以形成了一个这样的一个循环,那么员工本人也是默认,再加上企业单位也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所以很多企业就形成了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当然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本身不提出法律诉讼的话,或者说法律申诉的话,相对来说作为有关部门来讲是很难察觉到企业单位有没有正常来参加社保,或者说有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企业单位也就自然而然不用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了,但是当自己的员工如果说通过一些劳动监察的方式进行举报,或者说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举报的话,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讲,还是需要无条件的来补缴在试用期内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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