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各地高空坠物事件频频发生
高空抛物、坠物
已经演化成“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使走在街上的我们
陡然多了几分恐惧感
血淋淋的教训路上聊个天
却被砸得不省人事

好好走在路上
她被“天降大狗”砸成高位截瘫

散完步推孩子回家
她被板子拍到地上

在小区墙角晒土豆片
高空掉下一个灭火器砸中头部!

还有无辜的他们.......


无数血淋淋的案例
让很多人都对这种陋习深恶痛绝
呼吁:这种行为应该严惩!
高空坠物杀伤力有多大?看实验:
将一瓶矿泉水从6楼扔下

“砰”的一声巨响
石膏板一侧被砸掉了一大块
而矿泉水瓶也开裂了

为了验证这不是偶然
消防员又将另一瓶矿泉水从6楼扔下
这一次矿泉水瞬间将石膏板中心砸穿
矿泉水瓶嵌在石膏板内
水瓶开裂

连一个西红柿从5楼坠下
都可砸碎0.5厘米厚的玻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提出16条具体措施

该《意见》中明确了这一点: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意见》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意见》还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