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曾骏 律师
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A开发商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B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产生纠纷,B公司因工程款纠纷不向A开发商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无法办理。
商谈无果,A开发商只得将B公司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B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A开发商关于施工资料的诉讼请求为要求B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A开发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A开发商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在我们参与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以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为手段,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还是比较容易碰到的。对于承包人来说,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可能是承包人占据主动权的最后一个阶段,该阶段若承包人不能尽可能维护自身权利,过这村就没这店了。对于发包人来说,竣工验收是取得产权证书的必经过程,是项目工程的重中之重,但对于很多管理不到位的发包人,诉讼请求没法明确是导致败诉的重要原因。那么,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减少风险呢?
律师建议
1、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后果
利用发包人在合同签订阶段的强势地位,明确承包人义务及不履行的后果:
①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不配合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违约责任、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违约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注意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约定数额固定明确的违约金或约定工程预算价格比例的违约金都是不错的选择。
②在合同中约定当承包人未按期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③ 约定即便存在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也要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进一步强化违约金请求权;
④ 还可以考虑将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例如约定竣工结算完成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完成之后再支付尾款,等等。
这些约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主张违约赔偿、损失赔偿,尽量减少损失。但单纯的合同约定不能确保要求办理竣工验收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还需要在项目管理下功夫。
2、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料管理
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容易被法院裁驳处理。
在合同履行阶段,发包人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在每个节点付款前提供相应阶段的工程资料,例如在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单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及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阶段的资料;涉及第三方检测、检验的材料,在材料投入使用前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检验的报告等。
项目施工过程中取得相应材料的难度较低,因为在工程未进入结算阶段前即要求承包人在相关资料上提前加盖印章,由于此时双方关系大多未至紧张程度,承包人为顺利获得相应进度款项,一般情况下也会积极配合提供相应工程资料。
同时,发包人也可以通过提交的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万一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可以避免因资料不全而陷入被动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