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张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接人、跑跑路”、“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双方讲好“A、B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随后,张某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 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用×××××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某区C路99号车行出发,行经多个路口,途经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最后回到张某住所,全程28.5公里。在行驶途中,张某、金某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超速50%以上)行驶。当行驶至A、B路路口时,张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逃离。
2012年2月5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次日主动投案,亦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张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后又先后具体分别供述“自己手痒,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有段时间没开过了,手痒、心里要感受驾驶这种车辆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驾车去了”“开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同时,张某、金某又分别供述“只管发挥自己的驾车技能”“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相信自己的操控车辆的技能,闯过去不会出事”“相信的自己的驾车技能”“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从前面两辆车的夹缝穿过去”“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上述供述亦得到街面监控的印证。

【问题呈现】
张某、金某的上述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观点1:张某、金某在道路上无视交通法规,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物件损坏等,只能算是违反交通法规,不致于构成犯罪。
观点2:张某、金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外,具体而言,还应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法定构成要件。
关于本案张某行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
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出分析:
首先,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张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后又先后具体分别供述“自己手痒,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有段时间没开过了,手痒、心里要感受驾驶这种车辆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驾车去了”“开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同时,张某、金某又分别供述“只管发挥自己的驾车技能”“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相信自己的操控车辆的技能,闯过去不会出事”“相信的自己的驾车技能”“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从前面两辆车的夹缝穿过去”“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上述供述亦得到街面监控的印证,可以反映出张某、金某在本案中追求刺激、显示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
其次,从行驶路线上看,张某、金某均供述行驶路线系共同自某区C路99号出发,至A、B路路口接人,以及“谁先到、谁就等谁”,可以证明张某、金某共同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
再次,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金某的出发地点系赛车服务部、驾驶的系超标大功率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曲折穿插、闯红灯、大幅超速严重违章等客观行为,进一步印证张某、金某出于竞技、追求刺激的主观目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因此,可以认定张某、金某行为构成“追逐竞驶”。
关于本案张某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应当是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下。本案中,张某、金某虽然具有驾驶资格,但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根据其驾驶行为、违规程度的综合判断。
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张某、金某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
第二,从驾驶的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
第三,从驾驶的方式看,张某、金某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
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张某、金某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避执法;
第五,从行驶的路段看,行经多个路口,途经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均属车流和人流密集地段,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执法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
上述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相当程度威胁,实际上将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置于危险状态之下,故可以认定张某、金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属“情节恶劣”。
综上,张某、金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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