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信_ 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违法是否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_辞职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辞职信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5日,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

2012年10月,刘某、某公司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12月24日止。刘某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单方决定对刘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13年3月。

2013年5月2日,刘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同日获得公司的批准。2013年5月31日,公司向刘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3年4月16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因不服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起诉。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某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刘某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8400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刘某入职后,某公司与刘某就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刘某、某公司双方就原合同的部分约定进行了变更,其中对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等重新进行了约定,刘某方亦签字予以认可。刘某、某公司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刘某于2012年6月25日入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三年,试用期至2012年12月24日止。刘某、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限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某公司直到2013年3月才同意刘某的转正申请,违法延长刘某的试用期三个月。某公司应以刘某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2800元/月,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3个月向刘某支付赔偿金,故某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2800元/月×3个月=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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