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_ 假意达成执行和解 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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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朱某军向温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期限届满后,朱某只归还7万元。2019年3月4日,因朱某军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温某向清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月11日,朱某军与温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朱某军自行变卖其名下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46号颐景园1幢某号房屋后,将未还债款8万元还给温某。

朱某变卖房屋收到款项后

清偿温某欠款

案件就完满解决了

然而……

5月15日,朱某军变卖房屋收到首期款项27万元后将款项转移挪作他用,至6月6日仍未还款给温某。清新法院对其拒执行为刑事立案后,组织双方再次协商。截止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某军已经全部清偿温某的所欠款项8万元,温某于同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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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清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且与申请执行人温某达成执行和解并清偿了全部款项,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军利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为幌子,变卖房屋后迅速将卖房款转移,以达到其规避执行的非法目的,不仅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通过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拒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能够有效树立司法权威,引导社会公民自觉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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