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消息 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上海某服饰公司因在其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其品牌服饰的照片进行营利宣传,被郭碧婷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但案涉照片的展示不会减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难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故二审依法改判服饰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郭碧婷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郭碧婷照片被擅用,主张52万赔偿
2017年,郭碧婷身着某品牌服饰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这些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饰的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照片出处标注为某杂志,然而郭碧婷并未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同时,网站还使用“明星同款 郭碧婷”“益达女神郭碧婷同款”等文字对服饰进行描述,并对她的身份情况及演艺情况进行了介绍。


一审:支持经济损失12万,精神损失3万
服饰公司认为,其与案外人广告公司约定,服饰公司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拍摄样片且标明出处,可写艺人名字同款。故公司不构成对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
二审:支持经济损失12万,改判不予支持精神损失
二审中,服饰公司提出,案涉照片本就是郭碧婷为广告拍摄,服饰公司的使用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更不存在精神损害,反而助其提高了知名度,服饰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
服饰公司因销售需要,在相关网站上使用案涉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其对案涉照片配以的文字描述亦侵犯了郭碧婷的姓名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礼道歉范围与经济损失金额,具有法律依据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应予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以上图片来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郭碧婷案二审改判了 / 庭审直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