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炬律师事务所_ 确认过眼神,你是本小区的人!“刷脸门禁”,带来了方便还是烦恼?_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打卡、小区门禁

手机解锁、移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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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日渐普及

带来了众多便利

却也产生了许多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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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上新"人脸识别门禁

赵女士是一名退休人员,因为儿女都在国外上学,赵女士特别偏爱自己养了五六年的博美犬——欢欢,天天都会带着欢欢外出转悠。 年初,小区更换了新的门禁系统,采用了人脸识别技术。一开始,赵女士也担心人脸识别门禁的安全性,于是前去咨询物管。物管表示,使用智慧门禁需要采集住户的个人信息,但系统是通过加密上传到服务器,绝对安全。赵女士考虑再三,觉得既不用花钱,进出门的时候还能解放双手,便在物业人员的指导下, 加入了人脸识别门禁的队伍。但是,赵女士的宝贝欢欢却因新的门禁系统遭了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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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只识人,宠物受伤了!

这天,赵女士和往常一样带着欢欢出门遛弯。由于每天遛狗的路线都是固定的,时间久了,赵女士就没有牵狗绳。她慢悠悠地走在前面,欢欢也摇摇晃晃地跟在后面。 走到小区出入口时,赵女士径直走向“刷脸”通道,刚走近,门禁就自动打开了。赵女士心想这还真挺方便,可没走两步,就听到背后发出一声惨叫。原来,欢欢在跑过门禁的时候,门禁系统并没有识别到有物体穿过,门闸迅速关闭的时候,将欢欢的腿夹住了。 经医生诊断,欢欢的一条腿被夹断了。赵女士既心疼又生气,回家后立刻找到物业理论。赵女士认为是门禁系统不安全才让欢欢受伤,要求物业赔偿。但是物业公司却认为,门禁系统是给人使用的,并非用于宠物通行,而物业管理公约也有明文规定,小区内宠物必须由业主用绳牵引,因此物业认为,欢欢受伤应由赵女士自行承担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最后民警接警处理。协商过程中,赵女士还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欢欢经手术治疗痊愈,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物业公司同意支付狗狗治疗的相关费用2000元,赵女士也不再追究物业公司责任。

释法嘉宾

廖建发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相信很多宠物主人

都能体会赵女士的心痛

大家早已把自家的宠物当做家人

却被自己的家门拒之门外受了伤

这口气怎么咽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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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话说话来

确实是赵女士没牵狗绳

要是牵了绳,这事儿就未必发生了

所以,这桩纠纷到底该怎么解决呢?

门禁致宠物受伤,责任在谁?

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如物管人员所述,小区内禁止业主不签狗绳遛狗有管理公约规定,赵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就应当遵守约定,如果没有遵守约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下,责任在赵女士。

如果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这样的管理公约或者制度,赵女士不牵狗绳通常来讲并没有过错,当然,如果狗狗造成他人损害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这个规则是指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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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需要公平分担损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失。

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这还只是人脸识别门禁引发的众多烦恼中的一件更多人关注的是人脸识别应用范围如此之广我们的个人信息,还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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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采集住户人脸信息

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吗?

“人脸信息”属于信息权,也有可能成为肖像权的侵犯对象,但信息权不完全等同于隐私权和肖像权。而这些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同时还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所以,小区物业公司因管理需要采集业主的人脸信息是否侵权,要看是否有侵权行为存在。如果是依法征求业主同意后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如果未征得业主的同意,或者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收集,就构成对业主信息权或者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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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人脸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

或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泄露

责任该由谁来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侵权人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同时,该法还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可见,网络运营者,包括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责任承担的主体。

如果因信息被他人侵犯,侵权人可能会同时面临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中属刑事责任最重,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个别业主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自行将所有门禁系统

都更换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

这涉及到我国《物权法》关于业主的权利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的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门禁系统是否升级,最终是由业主决定,属于业主自治管理的内容,而不是由物业公司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权利自行决定升级门禁系统的。

另外,《物权法》规定了业主民主协商的表决程序。《物权法》规定,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换言之,如果某小区有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话,小区就可以作出门禁系统升级的决定,这其实体现了小区业主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

但升级门禁系统并不代表着物管公司可以任意采集所有业主的人脸信息。因为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所有,如有业主不愿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不愿提供其个人信息,法律也不会强人所难。在这种情况下,物管公司出于人性化的管理,也应当在“人脸识别”门禁之外保留其他进出途径,让业主自由进出小区,而不能强制要求业主使用人脸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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