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样的车位有产权?
列入建筑区划的地下车位。
这类车位需要开发商按照规划批准建成,其建筑面积计入整个宗地的建筑面积,在开发商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给业主之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再以出售、附赠的方式将所有权转让给业主,获得的所有权年限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二、什么样的地下车位没产权?
1.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地下车位列入公摊面积,具体是否计入公摊面积,一个是看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有没有约定该面积计入公摊,另外也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
2.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按照人防工程的权属规则处理,《人民防空法》规定了在和平时期可以依据“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原则使用,战争状态归国家统一使用,关于人防工程车位的所有权法律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各地政策也不太一样,一般来讲是没有产权的;
因为我国物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如果购买的车位没有产权证,从法律上来讲就没有所有权,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清楚,你签的是机动车位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使用权转让合同与租赁合同效力一样),然后按照当地法规去办理登记手续。当然现在车位登记制度还不太完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三、没有产权的车位只能获得使用权
需要跟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协议》或者《使用权转让协议》,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业主租赁车位最长期限也是20年,20年后需要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如果约定期限超过20年,20年以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物业将它无权出售的车位,比如人防车位,卖给了业主,那么物业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并赔偿损失。我们有位当事人就是买车位的时候物业没告诉她这个车位是人防工程车位,她也没怎么使用,后来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支持了我们这边的诉求,撤销协议,返还费用和利息。
另外说说目前一类新型车位,机械车位。
机械车位价格比平面车位便宜近一半,但目前还无法办理产权,寿命一般在20年,物业会收取维护保养费,所以建议购买此类车位的时候考虑清楚,如果要预先跟物业签车位使用协议或者购买协议一定要问清楚车位是不是机械车位。
相关法条:
物权法74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3、权利方面。有产权的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没有产权的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扩展资料: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