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管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遂根据《劳动法》第39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系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经批准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
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可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即不存在平时工作日以及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概念,也谈不上平时工作日、周末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了。
很多用人单位便拿这一条作为其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而仲裁委或法院也不详细审查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及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直接判定用人单位不给付加班费。殊不知,不定时工作制只是指强调劳动用工的机动灵活性,并不是可以超过正常工作时长而无限制地加班。就拿成都来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载;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费。
打工挣钱不容易,工作过程中应尽量多了解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或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免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被侵犯了还不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