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章制度_ 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公司规章制度上墙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将劳动者辞退,是用人单位对用工自主权的正当行使,不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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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赵某到殡仪馆工作。

2008年2月1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赵某工作岗位为火化工。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中约定:“违反以下条款,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1、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5、刁难丧家,服务态度恶劣,引起丧家投诉的;收受丧家馈赠、吃请等,给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合同期满后赵某继续在殡仪馆工作,但双方再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4日,赵某收取逝者家属焚烧花圈费用270元后未出具票据,被逝者家属投诉。殡仪馆认为赵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于2013年4月19日向殡仪馆工会委员会提交《向工会征询辞退员工意见表》,拟将赵某辞退,工会委员会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同意处理意见”。殡仪馆于2013年4月24日向赵某送达了辞退通知。

另查明,《殡仪馆规章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各班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杜绝差错事故。3、……票据上弄虚作假,收入不开票据的,正式工除名,临时工辞退”。赵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34元。

赵某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6月26日去世。2013年8月1日,其妻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殡仪馆支付经济补偿46 558元、赔偿金93 116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3 116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申请不属受理范围、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吴某作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可以就本案劳动争议提起仲裁和诉讼。

赵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殡仪馆工作,并已连续工作满十年,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为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殡仪馆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收入不开票据的,正式工除名,临时工辞退”。双方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引起丧家投诉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赵某书写的《说明》看,赵某对收取逝者家属焚烧花圈费用未出具收费票据,被逝者家属投诉的事实认可,且有证人王某、温某的证言予以印证。因其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殡仪馆规章制度,收费未出具票据而被投诉,殡仪馆认为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征求工会意见后,将其辞退,是用人单位对用工自主权的正当行使。故殡仪馆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吴某要求殡仪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的民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不属劳动报酬。故当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应从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计算。本案中,赵某与殡仪馆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赵某从2011年4月就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并未在一年内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故吴某该主张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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