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为获取他人财物谎称可以拿到所在单位开远市xxx开发公司开发的开远市某工程,骗取被害人梁某、毛某每人五万元,共计十万元人民币。后为取得梁某、毛某的信任,将公司的工程图纸从单位拿出复印后交梁某找来的林某做工程预算,并……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为获取他人财物谎称可以拿到所在单位开远市xxx开发公司开发的开远市某工程,骗取被害人梁某、毛某每人五万元,共计十万元人民币。
后为取得梁某、毛某的信任,将公司的工程图纸从单位拿出复印后交梁某找来的林某做工程预算,并以该工程需要缴纳挂靠费为由骗取林某所在施工队挂靠费3万元。

两次合计诈骗金额达13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云南省当年办理诈骗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依照我国刑法266条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案情重大,在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认真分析案情后积极介入并成功取保候审。后本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告人家属预期更好的判决结果。
办案思路及心得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小,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并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赔了所有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等诸多情节,对被告人杨某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其所处刑期符合关于适用缓刑的有关规定。
并且从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 还有“取保候审决定书”均可以均可以看出对被告人杨某已经没有拘押的必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