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是一种经济、实惠、使用方便的机动车,是农村人民群众出行代步的常用交通工具。但俗话说,“汽车是铁包人,摩托车是人包铁”。
由于摩托车行驶稳定性差,安全防护措施缺乏,加上一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导致摩托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近日,桂林兴安县就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事故经过
9月14日22时40分许,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国道322线1599km 750m处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一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队民警在事故现场设置提示牌
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民警赶到时,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已被医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事故现场一片狼藉。两车部分碎片散落在地,摩托车上有血迹。民警随即在现场进行勘查并将涉嫌肇事的重型货车驾驶员贺某控制。“这条路没灯,大概知道前面有一辆车在行驶,准备超车时也没仔细观察,车右侧就撞上摩托车了”贺某说,因当时车速较快,等他发现后赶紧刹车,但那时二轮摩托车已被撞翻,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被撞倒在地。

事故现场
据货车驾驶员贺某供述,14日22时30分许,他驾驶车牌为桂CXXXX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2线由桂林往兴安县城方向行驶于慢车道,行驶至国道322线1599km 750m路段时,其车辆右侧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当时并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贺某赶紧拨打110并报警。不幸的是,二轮车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涉嫌肇事的重型厢式货车
经民警现场勘查、当事人笔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货车驾驶员贺某在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前方道路状态观察不力、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在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被拘留
11月27日,贺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