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哪些变化?
自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自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丢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哪些情形其对应开具的专用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三、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3、销项负数的发票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4、保险企业是否可以代个人保险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其他个人出租房屋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怎么办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