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是公司常见的逃避债务的手段之一。值得提醒的是,现实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忽略债务人的此项违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未履行上述减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债权保全的权利,或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保全的权利但公司拒绝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之间的平衡,不当减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公司在不当减资中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4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的相应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股东在不当减资中的民事责任
(1)股东在不当减资中的责任承担范围
一方面,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不当减资的责任承担范围为减少的注册资本金范围,并非其取得退股款范围,且公司全体股东均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当减资后,即使部分股东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在不当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