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帮入职员工办理手续的时候,都会要求入职人员出具离职证明,如果我们无法提供有效的离职证明,很有可能会导致我们就业不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9条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招用到尚未与其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给其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很多公司存在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比如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双方闹得不是特别愉快,所以公司一怒之下拒绝为其开具离职证明,问题是公司有权利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公司应该在和员工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离职证明。从这条法律规定上来看,如果公司拒开离职证明,那就已经是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公司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向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话,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是给离职员工造成损害的,那么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导致我们短时间无法就业,那么公司必须赔偿我们这段时间的经济损失。
案例
2016年6月20号,大学刚毕业的赵敏入职深圳某企业担任行政助理岗位,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其每个月的工资为4500元,公司会依法替她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9日到期。

2018年11月中旬,赵敏想要寻找更好的薪资待遇,便向部门领导提出辞职,但被领导以“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随后赵敏邮寄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最终双方成功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公司替赵敏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却一直拖着不肯开具离职证明,导致赵敏整整三个月因为没有离职证明而未能找到新的工作,最后赵敏只能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且赔偿她这3个月无法入职工作的经济损失19500元。
仲裁委审理后,仅裁决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给赵敏,并没有支持赵敏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损失的诉求。对于仲裁结果,赵敏刚到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终结果
公司负责人表示,在赵敏离职的这段时间,他们曾经多次的通过电话和短信与其联系,希望能够解决问题,然而因为赵敏本人一直拒绝沟通,才导致他们最终无法将离职证明及时寄给赵敏本人,所以赵敏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妥。

赵敏对于公司的说辞并不认同,她向法院提供了《录用通知书》和《录用通知作废协议书》,证明离职不久她就已经找到新的工作了,但由于未能提供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文件,导致新的公司无法帮其办理入职手续。
从《录用通知作废协议书》可以得知,赵敏通过面试的岗位是行政专员,每个月工资为6500元,但由于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所以新公司无法帮其办理入职手续,但为了补偿赵敏的路程费用,新公司愿意报销其1000元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敏提供的《录用通知作废协议》已经明确表示其因为没能提供离职证明,所以错过了工作的机会,导致这件事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公司无法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所以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原公司支付赵敏因没能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9500元。
总结
如果公司不愿意出具离职证明,那我们建议劳动者首先不要急着去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从根本上来说,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碰到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做的应该是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出面责任改正。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9条已经明确的给出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的话,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劳动行政部门不可能主动来调查哪家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所以这个时候就必须由我们主动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