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_ 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散户“撑腰”_诉讼代表人郭易玥

代表人诉讼

时间已经到了2020年,这一年,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当属而立之年。

“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不仅更成熟也更自信。新年前夕,她给所有投资者送上了一份大礼包——新《证券法》修订。

在前两篇系列评论中,我们探讨了修订后的两大亮点:证券发行注册制法定化和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今天,我们想继续讨论另一个亮点: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本次修订增设了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并做出了许多被各方评价为“颇有亮点”的安排。

新华社受权公布的新证券法的全文条款,共设14章、226条。其中,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为新设立的专章,包括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等。

需要强调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实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这其实是一个诉讼方式的创新。由法人登记或者是由代表人来牵头的诉讼,应该说已经带有一些集体诉讼制度的味道。

首先,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度层面强化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力量。

在资本市场上,中小投资者被戏称为“韭菜”,足以见得其一直扮演的是弱者角色。由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之间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投资者很容易受到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的损害。

而一不小心踩了“坑”想要赔偿,那可真是太难了。散户人数虽然多,但是,由于单个个体受损金额不大,无形中加大了诉讼难度。

为帮助受害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新证券法激活了代表人诉讼机制。在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倘若可能存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法院就应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限期向法院登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其次,代表人诉讼制度激发了投资者的维权意识。

对于散户投资者来说,由于势单力薄,一对一进行诉讼难度非常大,尤其是面对的诉讼对象是上市公司,相对于散户来说是一个非常强势的法人。

2019年5月爆雷的ST康美,300亿货币资金说没就没;獐子岛的自说自话再也不会让股民当真……但是,你又能奈他如何?

可以说,诉讼对于他们来说就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

有些散户“怕麻烦”、“觉得不可能赔偿”,一开始就选择了放弃。即使有愿意坚持维权的,几个回合下来,加上高昂维权成本、复杂的诉讼程序,他们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维权,“承认自己倒霉”。

本次修订后的诉讼制度,一方面摊薄了投诉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由法院出面登记或者是由代表人参与诉讼,就相当于有了“当家人”,这种诉讼方式在目前看来,最容易达到效果。随着支持投资者诉讼和示范案例库的逐步落实,未来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将大幅提高。

最后,“说谎成本”巨额增加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也会产生更大的威慑。

低成本的“欺骗成本”将会使得资本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带来更多的“说谎者”。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会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加大违法成本可能会对违法者产生毁灭性的打击,这其实也是之前业内人士关于本次证券法争议比较大的地方。目前证券维权律师代理的大部分证券维权案件,参与维权的股民数量远远低于上市公司股东户数,根据此次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则,一旦进行赔偿,被诉讼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将会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水平。随着未来新证券法的逐步落地,资本市场的短板将逐步被弥补,我们将迎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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