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_ 古代开封府审理案件竟然以这四个证为书证!_公文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中国古代诉讼中,一般只有物证和人证,所谓“人证物证俱在”,书证并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审理案件时只作为物证使用。鉴于宋代商业繁荣,经济活跃,书证的种类繁多,诉讼中使用频率较高,故单独列出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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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约为证,宋代契约制度发达,契约种类繁多。买卖契约、租赁契约、雇佣契约等各类契约文书广泛存在于生活当中,司法诉讼中,各类契约成为断案的重要证据。太宗朝规定“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隔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商税院负责制定统一的田宅文契,人各一本。此后,由众人监督制订的文契便成为一种重要的书证。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许多运用契约解决纠纷的案例,“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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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丁籍、税租簿为证,“丁籍是宋代户籍的一个组成部分,登载户等信息。”“税租簿制作以户税租簿为基础。”丁籍和税租簿是官府管理人口和税收的依据,具有官方认证性质,是诉讼中的重要的书证。“大观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诸暨县。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年十六,富民亡。子与母谋,以还其仆。后数年,所生母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屈。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遂许其分。见近时小说。此亦以籍为政者也。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此案得以顺利解决,关键就在于曾谔以丁籍为书证,证明了幼子具有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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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官定地图为证,地图也称“图簿”。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慎从吉奏请:“格式司用十道图较郡县上、下、紧、望,以定俸给;法官亦用定刑。请差官取格式司、大理寺、刑部十道图及馆阁天下图经,定新本,付逐司信用。”真宗答应了慎从吉的奏请,诏令有关官员校定十道图,天禧三年成书。其中明确规定所定地图“法官亦用定刑”,可见,宋代官定的地图也是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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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书、离书为证,宋代,男女双方订婚要有婚书,在司法判例中,也称为“定亲帖子”。婚书具有法律效应,定了婚书就不得反悔,女方尤其受其约束,如果悔婚,将根据婚书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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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离书”也称“休书”,也作为书证使用,《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黄桂若真有伉俪之谊,臂可断,而离书不可写,今观手写离书,却反悔于七年之后,亦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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