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报告市级消防救援机构。

在5年前,还没有开考注册消防工程师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发布《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当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要求是“应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该证书就是建(构)筑物消防员,现在已改名为消防设施操作员。
广东省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从未放松过,现在新政策出来了,更不敢放松的是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知道这一天迟早会来,但没想到那么地快。
今天文章的标题之所以采用“重大利好”,是因为就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相关政策,小编苦等了3年,这3年内各种大小政策频出,终于从“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到了“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2016年4月25日,原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要求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力量。该意见中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指的是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七条要求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现已改名为消防设施操作员)。

2018年6月29日下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并于7月3日发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又是商业综合体,只是本次涉及的范围更广,即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整治措施中依然明确: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专职负责消防安全。
以上文件是部局、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的相关要求,清一色的“鼓励聘用”。为什么用这么委婉的“鼓励”,还不是用规范用词“应”,最主要还是持证人数的问题。
目前,《从业条件》对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不少于2人,在人数方面的要求给其他政策让了道。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凉了十问十答》中,小编曾做过这方面的预判。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尚未实施,广东省经济快速发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率先提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是必然之路。
不管是公众聚集场所、超大城市综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还是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性质都是比较相似的,都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社会影响的。
有人问小编,一个资质只需要两个注册消防工程师,现在数万名工程师该何去何从?
现在有些眉目了,成为相关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许才是主旋律。
2014年3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印发的《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已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可以简单理解为火灾高危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属于重点单位中的重点!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
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
(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政策在变,信念不变。
小编坚信未来的社会消防工作会越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