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指的是公司存在违法用工情形,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等情形,被迫离职员工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2015年5月贺某入职四川某药房连锁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薪为2700元。
药业公司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却由另外一家公司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5月,贺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药业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裁决药业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00元,并且一裁终局。
药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医药公司的代缴社保行为改变了缴费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应认定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法院认定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正确,驳回了公司请求撤销裁决的申请。

在实际企业用工过程中,9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存在员工可“被迫离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怎么会这么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我们常说的“被迫离职”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述劳动者“被迫离职”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什么说90%以上的企业都存在以上情形呢?主要源于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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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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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2、没有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缴纳社保;
3、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现在的民营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以此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保,仲裁基本都会支持。
像上述案例中一样,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也是未依法缴纳社保行为,在实际中存在的情形不多。

而实际中,即使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也基本按照最低标准缴纳,没有按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这种情形法律上说也是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情形,但实践中员工以此情形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大部分地区仲裁是不支持的,是为目前企业现状考虑,避免大范围的争议产生,现在社保由税务征收后,这种情形也会逐渐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以往,我害怕有一天,我们坐在同一个地方,可是却只剩下沉默,以往,我害怕有一天,我们走在同一条路上,可是却没有等待,以往,我害怕有一天我们伫立在同一个路口,可是却走向各自的方向。此刻,我所害怕的都兑现了,我很好,只是很想你。好了小编今天的文章就到此结束了,喜欢我的可以点个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