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查询难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信息公开。大多是由于业委会和开发商之间有矛盾和纠纷,例如关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界定。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查询呢?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其基于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构成物权上的利害关系,可视之为利害关系人。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而开发商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是指开发商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后形成的不动产登记簿。所以,业主可以查询并打印开发商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但不能查询、打印开发商办理首次登记时提交的原始资料。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1.4: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关于共有部分,业主可以以权利人身份申请查询并打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即便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只局限于物业管理区域及管理规约,其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业主委员会在申请查询上述两种类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时,视为业主的代理人。毕竟《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没有将业主委员会列为法定的查询主体之一。
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查询上述共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即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来申请查询小区共有部分登记资料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业主委员会介绍信(载明具体的查询事项)、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有过半数业主参加并签字同意授权查询的业主大会决议或者包含授权业主委员会查询小区共有部分条款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经办人身份证。查询的检索方式为全体业主、开发商名字。
鉴于开发商在办理首次登记时,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况,资料同时提交、同时存档。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出示或提交以下证明后,可以查询复制开发商初始登记中的测绘报告,但不得查询除此之外的其它资料。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便利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允许查询复制开发商首次登记时提交的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即测量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因为业主大会负责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的,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申请维修基金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就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材料。
作者乔凯祥
公开公正透明,是沟通的最好良方


张海涛认为:
安居则乐业,关于社区的思考和实践是多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就身边的宜昌长江瑞景小区,民悦家园小区,问题至今仍待解决,看似复杂其实简单的问题,无不考验职能部门及基层的智慧和决心。高效、廉洁的来服务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最基础的环节,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尝尽人生百味,方知人间冷暖。从街头巷尾到百姓人家,从衣食住行到治安物业,生活中那些看似鸡毛蒜皮的事情,却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事。
正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基层治理水平高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基层治理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须“大办”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区物业管理与每一位小区居民息息相关。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对居民们比较关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问题,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公开信息平台。
区区小事关民生、利在长远,要以敬民之心,革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规之底线,实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务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邮箱:21919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