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_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三章知识点:审计证据——函证_审计证据与目标

第三章 审计证据

【考点1】函证

(一)函证决策

审计证据

(二)函证的内容【客观题,主观题】

1.函证的对象

2.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

如果采用审计抽样的方式确定函证程序的范围,选取的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在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如: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3.函证的时间

4.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

(1)合理: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不合理,且被其阻扰而无法实施函证:

①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在保持职业怀疑时并考虑:

(a)管理层是否是否诚信;

(b)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c)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询证函的设计

1.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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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客观题,主观题】

实施前: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函证信息等执行核对程序,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实施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

(五)评价【客观题,主观题】

函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CPA设计询证函、实施函证程序和评价函证结果等程序的适当性。在评价其可靠性时,需考虑以下情形:

1.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3.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4.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询证函回函中指出的不符事项可能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错报或潜在错报。某些不符事项并不表明存在错报。

5.实施函证时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函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始终保持职业怀疑,对舞弊风险保持警觉。

(1)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

(2)针对舞弊风险迹象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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