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篇
超标的额执行纠纷 申请执行检察监督案

张浩/漫画
基本案情
甲房地产公司认为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情形,该案执行标的额2500余万元,法院查封了该公司6398.5万元,远远超过执行标的额。甲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未依法作出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经法院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和检察机关持续跟进,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检察官说法
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以及执行异议审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法院采纳了相关建议,避免了当事人的巨额损失。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大家一定很好奇,除了甲公司碰到这种超标的执行以外,还有哪些情况属于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能够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求助呢?请大家来看看下面的介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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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存在的违法情形: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错误的;
执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的;
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执行申请、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的;
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财产等裁定存在错误的;
作出的强制措施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执行裁定、决定具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是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存在的违法情形:

对执行依据虚假、不存在、未生效或者已被撤销的案件受理执行的;
调查、搜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不按照执行裁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 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对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不按照执行裁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的;
被执行人提出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后仍然执行原查封、扣押财产的;
评估、拍卖程序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违反法律规定变卖执行物的;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被执行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
强迫、欺骗执行当事人和解的;
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同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
违法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
实施执行的行为有其它违法情形的。
三是执行法院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违法情形:

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的;
不按照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的;
违法不受理执行复议、异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依法应当改变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改变、解除的;
其它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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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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