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规定_ 2020年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周末单休违法吗?_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我国标准工时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每日实打实上满8小时,周末应当是双休,但是很多公司面试都是月休4天,每周单休,那么,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多久?周末单休违法吗?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怎么规定?

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规定

一、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劳动法先发布,后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条款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四)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部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劳动部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周末单休违法吗?

工作时间规定

我国标准工时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单休违法要有几个前提:

1、每周工作时长超过40小时

2、超出时长没有额外加班费

3、没有调休

也就是说三项必须全部满足,单休才是违法的。

如果公司是每天工作8小时(不含午餐时间),单休且不支付加班费,那就违反劳动法。如果你们公司每天工作不足7小时,且每周不超过40小时,则不违法。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有关文件解答是这么说的:标准工时确实是要求,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40小时。但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说,如果单位是每天7小时工作制,星期六需要再上半天班,这也是符合规定的。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怎么规定?

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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