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的租赁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现役租赁住房、租回或作价入股并投入实际经营管理的单位按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回购的单位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2、装修出租房屋,按照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3年,新建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按照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按照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除上述外,城市房屋租赁平台的开发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按实际成本补贴;与城市房屋租赁相关的出租信息平台,按其规模和使用范围给予奖励:国家信息平台奖不超过20万元,区域信息平台奖不超过10万元。
附原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