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_君合资本旗下私募机构被责令改正 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支付费用

中国网财务3月26日-安徽省证监局近日发布决定,责令安徽俊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俊逸)采取整改措施

经调查,安徽和君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财产支付的费用

2。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与公司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根据

中国网的财务查询,安徽骏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骏和鼎拥有的一家合资企业,于2016年5月27日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成功注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号为1031532。该合资企业总部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是由中国华融、合肥北城建设投资、北京方富资本和安徽联华集团共同组建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平台。它长期以来一直专注于工业投资、城市发展和不良资产管理。

上述情况违反了《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徽和君采取纠正性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 (一)以固有财产或者基金财产中的其他热钱从事投资活动;(二)对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不公平待遇;(三)利用基金资产或者头寸为自己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转移利益;(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五)泄露因职务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写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员工、投资运作和杠杆运用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重大事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所列行为,依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文如下:

《关于对安徽骏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骏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不应由基金财产支付的费用,应当计入基金财产

2。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与公司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登记的信息不一致。

上述情况违反了《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我局决定对贵公司采取纠正性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继续关注贵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安徽证监局

2年3月18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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