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3月26日发布消息称,3月2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肖像权纠纷案。淘宝天猫旗舰店未经他人同意将未成年人的照片用作网店广告,并被判处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其他费用共计15820元。
2-019年初,戴女士在淘宝天猫旗舰店给4岁的女儿(化名)买了一辆三轮车,卖玩具和衣服。但没过多久,戴女士的朋友就看到了在店里骑自行车的照片,并立即告诉了戴女士。
根据戴女士的记忆,这张照片是她自己拍的,后来她发了一个朋友圈或微博,她记不起来了。但不知何故,这张照片被“tag: keyword”的卖家用来在网上擅自为儿童三轮车做广告,而使用“tag: keyword”广告的琳琳儿童三轮车月销量接近700张。
女儿的照片未经同意被用于网店宣传。戴女士与本店协商不成后,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10月,法定代表人戴女士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网店,要求该网店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其他费用共计15820元。涉案的
网店没有对诉讼做出回应。目前,淘宝天猫网店已经摘掉了上述宣传材料。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网上商店未经琳琳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利用琳琳的肖像牟利,从而侵犯了琳琳的肖像权。琳琳的主张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
提醒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相同的肖像权,由他们的肖像制作的照片、肖像、雕像和录像受法律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肖像权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