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2020年3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口岸海关对上海森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海外高桥海关无处罚字[2020号)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口岸海关决定
9号。
第0022号2020]第
199号当事人:上海森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倪
海关编码:312268872
双方委托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22000件声明的规格是颗粒状和黑色的。申报价格为22,440美元C&F。申报商品编号为390190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1.3%,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6%,申报编号为222520181000211904
经调查,实际进口商品颜色为黑色、灰黑色和棕色
上述事实已经构成违反海关法规。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检验记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和原材料检验技术中心的检验/鉴定报告、进口货物固体废物性质的鉴定报告、海关询问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的行为超过
199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不受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3月12日(责任编辑:66)